未成人犯罪保护法范文篇1
目前,在打击为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犯罪方面,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第364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刑法的其他条款中没有任何关于以未成年人为主题、主角的色情物品犯罪的规定。在我国签署并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打击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的问题十分重视,注重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有效保护。因此,通过修订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加强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犯罪行为,与我国刑法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中华民族关爱幼小的传统美行为德一致。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色情犯罪属于一种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型犯罪现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现代信息技术得到了广泛普及和应用,色情产品在国际互联网间实现了快速传播。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色情制品题材和进行色情表演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禁止规定。目前,网络色情产品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仅仅属于一种社会道德伦理问题,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更没有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在很多西方国家,色情行业属于国家合法行业,随着人们对性观念认识的不断转变,逐渐将色情产品作为一种个人的性发泄,甚至网络色情产品的制作和传播人员享有权力自由。例如: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的丹麦向社会公众全面开放了色情照片作品和色情文学作品市场,但规定色情制品只能向年满16周岁的社会公民销售。丹麦向社会公众开放了色情制品的销售渠道,确实从根本上降低了丹麦本国的性犯罪率,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又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可以充分保护美国色情行业的发展,虽然美国色情行业受到了美国宪法的保护,但是,美国判例法将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与成年人性权利进行了有效区分,规定未成年人必须远离色情市场。
我国色情产业与国家体制建设相悖,色情产业与国家法律属于相互敌对的局面,我国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没有合法权利取得色情产品。我国政治文化发展建设中认为,色情制品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会导致社会道德伦理水平的降低,进而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带来影响。因此,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制作、传播、贩卖色情制品,一旦发现从事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的制造、传播和贩卖企业,将立刻吊销其合法营业执照,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资金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接收刑法处罚。
二、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建议
想要彻底解决网络色情犯罪中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问题,刑法必须针对网络色情犯罪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将网络色情犯罪中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恶意行为认定为犯罪活动,以此进一步加强刑法对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有效保护。由此,刑法应该加强针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打击和制裁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使未成年人能够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首先,应该将以未成年人为主题和主角的网络色情制品认定为色情制品,将其纳入我国刑法分则的第六章第九节,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题和主角的网络色情制品制作方、传播方、贩卖方按照现行法律的定罪方式加重处理。但是,目前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司法认定是按照色情制品的查获数量、色情制品的传播范围、色情制品的获利额度、色情制品的播放场次等作为色情制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如果能够将以未成年人为主题和主角的网络色情制品认定为制品,同时加重其犯罪的定罪量刑,加强处理和惩罚力度,便可以使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网络色情犯罪过程中涉及到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时更加谨慎,存在一定的恐惧心理,最终放弃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非法侵害,以此起到了刑法的震慑和威慑效力,更从多个方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性权利。
在我国网络色情犯罪过程中,其服务对象是促使网络色情犯罪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如果没有良好的市场,网络色情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会大大降低,可以从根本上制约网络色情犯罪的发展。因此,想要真正加强刑法对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必须针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服务对象采取必要措施,将持有和存储以未成年人为主题、主角的网络色情制品认定为犯罪,并且为这种犯罪行为增加具体罪名,可以定为非法持有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罪,该项罪名明确认定了持有未成年人为主题、主角的色情物品为犯罪行为,同时基于现行刑法分则的第364条中增加相应条款:非法持有未成年人主题和主角的色情制品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想要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力度,仅仅针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服务对象采取相应措施远远不够。网络色情犯罪中提供的人员要制定相应的刑法条例来对其进行严肃整治。对现行色情制品的制作、传播、贩卖等罪名中增加针对于未成年人网络色情内容的明确规定,严谨制作、传播、出版和贩卖带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色情制品。在我国现行《刑法》第364条中增加第二条款,明确制作、传播、出版、复制、贩卖带有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网络中引诱未成年人开展色情表演活动的也属于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非法行为,因此,我国现行刑法的第365条中应该增加一个条款,将引诱未成年人开展色情表演活动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这种网络色情犯罪活动的罪名可以定为引诱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色情表演罪。不断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有效保护,切实打击治理网络色情犯罪行为,真正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这些全部属于国家法制部门任重道远的行动。本文主要针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服务对象,以及提供以未成年人为主题和主角的网络色情制品者进行了分析,加强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可以为未成年人创作良好的成长环境,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良好发展。
未成人犯罪保护法范文篇2
一、成立乐水乡宣传、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吴广担任,副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杨景担任,成员包括乡团委、妇联、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领导。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我乡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的领导。
二、多形式、多层面开展法制宣传,使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重点在各中小学校开展宣传学习,各校点要选聘好法制副校长,安排好法制课程,请法制副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到校开展法制宣传,针对青少年的的特点讲授“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传授安全防范知识,教育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树立崇尚法制,遵纪守法的观念。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及时排除学生心理障碍,防止学生因心理不健康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切实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周边环境整治。各校点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具体负责人,规范校内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各种违法犯罪倾向。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查找各种基础设施、消防设施、饮食卫生设施等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杜绝校园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加强校园周边治安问题突出地段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危及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既要加强家庭保护,又要重视社会保护,充分发挥家、警、校、单位的作用,依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依法追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未成人犯罪保护法范文篇3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成熟度和环境辨别度上不及成年人,目前,我国诸多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多方面地保护着未成年人的权利。我国的刑法制度本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就更多的体现了宽容与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规定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无期徒刑(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实则要求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没收财产、慎用强制措施、严格执行分管分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初步建立少年审判庭制度,从诉讼程序开始,少年审判庭专门化职能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但现实状况是,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急剧增加,犯罪成员在大案总数中所占比例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并呈现出蔓延快、手段凶狠、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十分严重,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的热点问题。在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出现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年龄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故意违法犯罪;知道现有法律制度不能对其进行依法打击,而肆意作案,甚至手段更残忍、情节更恶劣的现象,这部分未成年人视未成年为其实施违法犯罪的保护屏障。如此,达不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对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对未年人的关爱,不能转而为纵容。这些现象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营造,同时这也是与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背离,也与刑法的立法目的不一致。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铁则”,即第一原则。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犯罪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当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处罚。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法定标准。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强调在司法实务中勿做有罪推定、勿做扩大解释以外,认为还应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威严性,勿重但也勿轻。罪行法定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刑罚的威慑力量、法律的严肃性。而现状却有刑罚的威慑力在未成年人中弱化的现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社会上的每一公民的要求,是公平、正义观念在刑法中得以贯彻的具体体现。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对任何人犯罪,再定罪上、量刑上、行刑上都须平等。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罪刑均衡原则是“罪当其罪”准则的设置,刑事司法故应依此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适应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该原则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一致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即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制定的目的。放纵犯罪,必会造成对其他合法权利的损害。刑法具有教育功能,但同时也具有惩罚功能,刑法本身的性质也是通过其惩罚功能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失去惩罚性,刑法的教育功能势必会减弱。仅仅口头式的教育后放,必不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这不仅不利于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现行的法律制度,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抓好其惩治与矫治工作,找准防治对策,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对于搞好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也有重要意义。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得对他们的行为及心理进行必要的矫正。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打威慑,打消犯罪意图,消除侥幸心理;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考察帮教工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确需特殊保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确应宽严相济。仅仅在立法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遏止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惩罚执行机制,例如建立区别于监狱的工读学校,通过强制学习达到教育的目的;建立社区教育制度,通过社区义务强制劳动达到惩戒作用。在立法上,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刑事犹豫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等,既能通过处罚达到惩罚、遏止犯罪,又能符合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以适应少年犯罪“自动愈合”的成长规律,有利于消除刑罚所带来的“烙印效应”,在报应与功利之间找到了较为恰当的结合点,在适当的惩罚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寻找到了契合,利于未成年人从过去的犯罪阴影中彻底地摆脱出来,为其改过自新创造有利的客观外部条件,帮助犯罪少年回归社会。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的轻罪有条件消灭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参考文献:
[1]《刑法学》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年.
[2]《刑法总论》,汪力、高飞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重庆,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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